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春季禁渔工作的通告!
信息发布者:淅川安沟村 2019-03-04 08:12:23 转载
淅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春季禁渔工作的
通 告
为加强我县境内水域春季禁渔以及对鱼类产卵场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严防外来生物种群危害水源地生态安全,确保一库清水北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春季禁渔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域
1、常年禁渔区:渠首一类水源区、淇河、鹳河贾沟码头以上和丹江老城穆山码头以上水域设为常年禁渔区;丹江口库区山河口以上、红庙码头以下水域设为银鱼常年禁捕区。以上禁渔水域,严禁各类船只进入。
2、春季禁渔区:丹江口库区及全县天然水域。
二、春季禁渔时间
2019年3月1日0时至7月31日24时。
三、禁渔事项
在禁渔区及禁渔期内严禁捕捞作业、垂钓;严禁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內销售、收购捕捞的渔获物;严禁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禁止使用抬网、迷魂阵、虾阵、8公分以下网具、银鱼粘网等违法违规渔具作业。未经许可,严禁外来水生生物进入丹江口库区水域。
四、违法处罚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及违反禁渔相关规定的,按照《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严禁在丹江口库区水域垂钓,一经发现,没收垂钓工具和渔获物,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向丹江口库区水域投放外来水生生物的,没收水产品,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严禁在丹江口库区从事拦网、网箱等非法养殖行为,违者,强制拆除并没收违法设施,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五、沿江、沿河、沿库各乡镇要高度重视辖区内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属地负责”和“河长制”要求,全面加强对本辖区渔业生产人员和水面、市场的监督管理,严防网箱和库汊拦网反弹,确保水质安全。凡新增一个网箱、库汊拦网的,将严肃追究乡镇责任人的责任。相关执法部门要联合执法,严查各种违规活动、禁用渔具和违法养殖行为。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3937754778 13598274933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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